為了更好為全人類保護好自然保護區內的濕地資源,減少和杜絕自然災害和人為災害對老百姓生命財產傷害,尋找保護自然保護區內濕地資源行之有效的法律依據,我對目前與自然保護區有關的三部法律進行了深入對比研究。
我在黑龍江省方正縣林草局、援疆期間在新疆青河縣林業局、方正螞蟻河三角洲自然保護工作30年,始終負責濕地保護、森林經營、公益林保護等業務工作,對濕地資源、森林資源充滿深厚感情,根據30年工作經驗,我認為,目前,濕地類型自然保護區最適合的法律,首先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 》,第二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濕地保護法》。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與《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具有用刑事和行政手段對破壞濕地違法行為的處罰條款,這是從根本上震懾那些在自然保護區濕地里放牧、砍伐、開墾、捕撈、挖沙、排泄傳染病病原體、非法引入外來物種、排放污水和亂扔有毒物質等違法犯罪分子的法律依據。
2、我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濕地保護法》主要適用于自然保護區之外的濕地資源的保護管理,對于自然保護區內的濕地資源的保護力度太小,只能算是自然保護區內濕地資源保護的補充性法律依據。
比如,《濕地保護法》里處罰條款只有罰款。
而罰款,只對沒有背景、沒有后臺的、貧困的、普通的小家小戶百姓有效,并且效果也不太大。
罰款,對于有背景、有后臺的大規模、有組織破壞濕地資源的利益集團沒有任何震懾作用。
我研究完這三部對自然保護區有保護作用的法律后,省略了有關罰款的條文,把具有追究刑事責任與行政責任的條文提煉出來,力求為自然保護區內的濕地保護工作,提供行之有效、有操作性的法律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
第二章 自然保護區的建設
第十八條 自然保護區可以分為核心區、緩沖區和實驗區。
自然保護區內保存完好的天然狀態的生態系統以及珍稀、瀕危動植物的集中分布地,應當劃為核心區,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進入;除依照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經批準外,也不允許進入從事科學研究活動。
核心區外圍可以劃定一定面積的緩沖區,只準進入從事科學研究觀測活動。
緩沖區外圍劃為實驗區,可以進入從事科學試驗、教學實習、參觀考察、旅游以及馴化、繁殖珍稀、瀕危野生動植物等活動。
第三章 自然保護區的管理
第二十六條 禁止在自然保護區內進行砍伐、放牧、狩獵、捕撈、采藥、開墾、燒荒、開礦、采石、挖沙等活動;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九條 在自然保護區的實驗區內開展參觀、旅游活動的,由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編制方案,方案應當符合自然保護區管理目標。
第四章 法 律 責 任
第三十七條 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自然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對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二)開設與自然保護區保護方向不一致的參觀、旅游項目的;
(四)違法批準人員進入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或者違法批準外國人進入自然保護區的;(第三十七條,第四條,適合追究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直接責任人行政處分);
第三十九條 妨礙自然保護區管理人員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給予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三十九條,適合追究屢教不改破壞濕地資源違法分子及對濕地管理人員進行恐嚇的違法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造成自然保護區重大污染或者破壞事故,導致公私財產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目前自然保護區污染來源與危害,詳見第四部分)。
第四十一條自然保護區管理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輕微,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第四十一條,適合追究自然保護區管理人員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
第二部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六章 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
第一節 擾亂公共秩序罪
第二百九十三條【尋釁滋事罪】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處罰金。
(第二百九十三條 適合處罰那些阻撓自然保護區工作人員開展濕地保護工作的違法分子)。
第六節,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
第三百三十八條【污染環境罪】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目前自然保護區污染來源與危害,詳見第四部分)。
(一)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自然保護地核心保護區等依法確定的重點保護區域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情節特別嚴重的;
(二)向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情節特別嚴重的;
第三百四十條 【非法捕撈水產品罪】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第三百四十一條【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第三百四十四條之一【非法引進、釋放、丟棄外來入侵物種罪】違反國家規定,非法引進、釋放或者丟棄外來入侵物種,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第三百四十五條 【盜伐林木罪;濫伐林木罪;非法收購、運輸盜伐、濫伐的林木罪】盜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數量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量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量特別巨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第三部分、《中華人民共和國濕地保護法》。
第三章濕地保護與利用
第二十五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措施,預防和控制人為活動對濕地及其生物多樣性的不利影響,加強濕地污染防治,減緩人為因素和自然因素導致的濕地退化,維護濕地生態功能穩定。
第二十八條 禁止下列破壞濕地及其生態功能的行為:
(四)過度放牧或者濫采野生植物,過度捕撈或者滅絕式捕撈,過度施肥、投藥、投放餌料等污染濕地的種植養殖行為;
(五)其他破壞濕地及其生態功能的行為。
作者注:高度警惕自然保護區的極個別領導,把《中華人民共和國濕地保護法》當做破壞自然保護區內濕地資源的工具。(詳見第五部分第1條)。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植物集中分布濕地的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鳥類和水生生物的生存環境。
第五章監督檢查
第四十九條 國家實行濕地保護目標責任制,將濕地保護納入地方人民政府綜合績效評價內容。
對破壞濕地問題突出、保護工作不力、群眾反映強烈的地區,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草原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約談該地區人民政府的主要負責人。
第五十條 濕地的保護、修復和管理情況,應當納入領導干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發現破壞濕地的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違法行為的舉報,不予查處或者不依法查處,或者有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為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六十一條 違反本法規定,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國家規定的機關或者法律規定的組織有權依法請求違法行為人承擔修復責任、賠償損失和有關費用。
第四部分,目前,自然保護區污染的主要來源及對人民群眾生命安全的危害。
一、目前自然保護區的污染主要有3個來源:
1、違法放牧牛馬排泄的糞尿及糞尿里的傳染病病原體對濕地水源、水生生物、草本植物造成的生存環境的污染,造成濕地調蓄洪水、保護環境健康的生態功能退化、造成濕地污染,導致水生生物小魚、小蝦、螞蚱、蟲卵、草本等野生動植物喪失生存空間而死亡;
2、違法分子向自然保護區排放有毒有害液體和傾倒固體有毒和無毒廢物,造成濕地水源與綠色植物污染;
3、自然保護區周邊農民種植農作物噴灑農藥和化肥對自然保護區水源和綠色植物的污染。
二、自然保護區遭受污染對人民群眾與野生動植物帶來的危害:
1、自然保護區濕地資源污染后,造成濕地調蓄洪水的生態功能喪失,導致連年發生洪水、干旱等自然災害讓農民莊稼絕收、民房倒塌、道路沖斷等,給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帶來巨大傷害;
在自然保護區里放牧的牛馬排泄的糞尿攜帶的病原體,造成農民農作物感染病蟲害而減產或者絕產,降低了農民經濟收入、破壞了國家糧食安全和社會穩定;
2、因為濕地水源和草本植物污染,導致濕地水泡子里的水生生物小魚、小蝦、螞蚱、蟲卵、草本等野生動植物喪失生存空間而死亡。
在自然保護區濕地放牧的牛馬排泄的糞尿攜帶的傳染病病原體,造成濕地野生動植物大面積產生病害甚至死亡,直接導致濕地生態功能的減退和喪失,導致洪澇、干旱、病蟲害等自然災害發生率連年增高。
自然保護區濕地水源被污染后,造成水生生物小魚、小蝦、螞蚱、蟲卵、植物等滅絕,讓瀕危珍稀候鳥東方白鸛、丹頂鶴等喪失食物來源與棲息地而逃亡、甚至死亡,阻斷了候鳥的國際生態通道,進一步破壞了全球生態平衡。
第五部分、自然保護區管理中在應用法律方面需要高度警惕和重視的問題。
1、《中華人民共和國濕地保護法》第二十八條,禁止過度放牧或者濫采野生植物,過度捕撈或者滅絕式捕撈,過度施肥、投藥、投放餌料等污染濕地的種植養殖行為。
“禁止過度放牧”,這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濕地保護法》敘述法律條文不嚴謹而存在的一個法律漏洞;
我們要高度警惕自然保護區的極個別領導,把《中華人民共和國濕地保護法》當做破壞自然保護區內濕地資源的工具。
目前,極個別自然保護區領導,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濕地保護法》第二十八條的“禁止過渡放牧”敘述不嚴密造成的法律漏洞,為“非法放牧組織破壞自然保護區內濕地資源的犯罪行為”進行開脫和保護。
極個別自然保護區領導為了給在自然保護區濕地里違法放牧組織及違法分子提供法律保護,竟然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濕地保護法》,濕地里允許放牧,只要不過渡放牧就符合法律。
自然保護區內的濕地資源保護的第一法律依據,應該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第二十六條:禁止在自然保護區內進行砍伐、放牧、狩獵、捕撈、采藥、開墾、燒荒、開礦、采石、挖沙等活動;第二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進行濕地的保護管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濕地保護法》第二十八條,禁止在濕地里過渡放牧,僅僅適用于自然保護區之外的一般濕地,不適合自然保護區里濕地的管理。
2、《刑法》第三百四十條【非法捕撈水產品罪】 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建議:根據《刑法》第三百四十條,增加一條法律條款:[在自然保護區非法放牧罪、排泄含傳染性病原體廢物罪、排放污水罪、排放有毒物品罪】,違反保護自然保護區自然資源和自然環境法規,在自然保護區濕地里放牧的、排泄含傳染性病原體廢物、排放污水和有毒物質的,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第六部分,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領導是濕地管理主要負責人、責任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濕地保護法》第五章:
第四十九條:國家實行濕地保護目標責任制,將濕地保護納入地方人民政府綜合績效評價內容。
對破壞濕地問題突出、保護工作不力、群眾反映強烈的地區,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草原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約談該地區人民政府的主要負責人。
第五十條:濕地的保護、修復和管理情況,應當納入領導干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
---援疆二等功臣、哈爾濱市方正螞蟻河三角洲省級自然保護區保護中心資源保護科科長龐明路
2024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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