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3日,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對傳染病防治法修訂草案進行了審議。
與會人員指出,修訂草案明確了衛(wèi)生健康、疾病預防控制部門的權責關系,加強了傳染病監(jiān)測體系建設,理順了與突發(fā)事件應對法的關系,完善了信息公開制度,強化了個人信息保護,加大了對違法行為處罰力度,對促進傳染病防治工作法治化具有重要意義。
強化個人信息保護
“個人信息的收集和運用在疫情防控中發(fā)揮了重大作用,值得高度認可。”周光權委員認為,但目前有一個問題必須認真考慮,那就是基于特定目的的個人信息在疫情防控后該如何處理?因為在疫情防控中,有很多個人信息是層級較低的機構收集的,比如居委會、村委會,還有的是一些地方自行開發(fā)的App,因此強化個人信息保護至關重要。
此前,江蘇省有些地級市銷毀了幾億條疫情防控期間收集的個人信息,銷毀時還請公證處進行了公證。在周光權看來,刪除這些個人信息是符合個人信息保護法內在精神的。個人信息保護法第四十七條規(guī)定,處理目的已實現、無法實現或者為實現處理目的不再必要的,個人信息處理者應當主動刪除個人信息。疫情防控是信息化時代的疫情防控,因此這一規(guī)定在傳染病防治法中也應加以明確,整體強化個人信息保護。
王洪祥委員指出,疫情防控期間,個人健康碼不只保管在疾控部門,在街道、居委會、社區(qū)等也有,這些保存在基層社區(qū)的個人信息是否徹底刪除了不得而知,這對個人信息保護而言是一個巨大的風險隱患。建議在法律中進一步作出細化規(guī)定,除有關部門依法保存相關資料外,其他個人信息應當及時予以銷毀。既要嚴格預防傳染病,也要加大對公民個人信息的保護力度。
完善聯防聯控機制
疫情防控期間,聯防聯控機制發(fā)揮了巨大作用。多位與會人員表示,傳染病防治工作離不開完備的聯防聯控機制。
全國人大民族委員會委員郭正耀建議在修訂草案中加入“建立邊境地區(qū)跨境聯防聯控機制”的內容,疫情防控期間,云南與老撾、佤邦等周邊國家或地區(qū)之間推行了聯防聯控機制,取得了很好的效果。郭正耀認為,可以汲取這方面經驗,有邊境線的省、市、縣人民政府應當逐步建立傳染病防治跨境聯防聯控機制,這樣一旦境外發(fā)生傳染病,能提前預防或及時阻斷。
“在傳染病防治中,醫(yī)防協同融合十分重要。”衛(wèi)小春委員指出,最早發(fā)現傳染病一般是在醫(yī)療機構,然后上報到疾控部門,最后救治還是要轉到醫(yī)療機構,因此醫(yī)防協同極其重要,建議在修訂草案中增加醫(yī)防協同融合的內容。
作為一名醫(yī)療工作者,全國人大代表胡小青對此深有體會。在疫情防控中,她感到疾控部門存在信息協同不暢問題,疾控部門與醫(yī)療機構“黏性”不夠,傳染病監(jiān)測系統(tǒng)“前哨”不靈,導致應急處理系統(tǒng)反應滯后。她建議強化協作,消除“信息鴻溝”,普及大數據分析,利用人工智能等技術精準防控,避免防疫過度或防疫不力。
注重法律銜接協調
分組審議中,多位委員關注到了法律銜接與協調問題。
“堅持依法防治,要注意與其他法律相協調。”郝平委員指出,傳染病防治法中與行政強制措施相關的內容,要注意與行政強制法相協調,明確強制性措施適用對象、原則和條件,確保防治工作依法開展。在個人信息處理方面,要注重與個人信息保護法相協調,平衡公共利益和患者隱私權利的保護范圍。
李巍委員提出,要增強立法整體性、系統(tǒng)性和協同性,注意處理好傳染病防治法和正在制定、修改的突發(fā)公共衛(wèi)生事件應對法、突發(fā)事件應對管理法、國境衛(wèi)生檢疫法等相關法律的協調和銜接關系,確保法律之間協調一致。
楊振武委員同時建議,加強這3部法律起草工作的統(tǒng)籌,既做到統(tǒng)一協調,避免沖突和盲區(qū),也要立足法律定位,各有側重,避免交叉重復,確保法律制度的系統(tǒng)性、整體性、協同性,為強化公共衛(wèi)生法治保障、維護人民群眾生命健康提供有力支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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